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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的四大误区

2011-02-12 22:21:50 来源:马培杰律师


关于离婚的四大误区

关于离婚的四大误区

马培杰 律师

 

                      
 在我接受的众多离婚咨询中,以下观点和看法在咨询者的错误认识中比较普遍,也是离婚中当事人常见的认识误区,比较有代表性。 在此叙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大误区:分居二年视为自动离婚。
  
  婚姻是一个典型的要式合同,必须要经过国家机构(法院、民政局)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才能产生和解除。198912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七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的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20014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第(四)项为: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的。根据后法优于前法,所以,一般法院判决离婚的时候是根据二年为标准的。
  分居二年视为自动离婚的说法错误在于:
  第一、忽视了因为感情不和的前提;夫妻分居原因有很多,工作原因、疾病隔离、军人服役、出国等等不一而同,分居中,唯一只有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才是符合上述说法的。
  第二、视为离婚是错误的;离婚一定要经过法定的形式才会解除夫妻关系,如判决离婚、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法院撤销结婚登记或者宣判婚姻无效。
  第三、分居二年也不是认定可以离婚的必然条件,而是认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之一。感情即使已经破裂,还要看有没有和好的可能。也就是说不管你分居多少年,法官也可能会给愿意挽回夫妻关系的原被告一个和好的时间,会判决不离婚。
  
    第二大误区:找到一方有婚外情和婚外恋的证据,法院会在处理财产上少分。
  
  婚姻法多次修改,也看到过这样的法条,但是遗憾的是这样的一个法律条文,因为制造出很多的社会矛盾,所以,很快就被修改了。修改后的婚姻法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可以取得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一、根据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才是损害赔偿的条件之一。至于非法同居的证据是有严格限制的。婚外情、婚外恋不能等同于非法同居,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第二、离婚的损害赔偿不等同于财产少分或者不分。有非法同居行为是会对配偶的精神产生伤害,所以会有赔偿,这个赔偿是精神赔偿,和夫妻财产没有关系。
  第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在我国是很低的,一般没有严重的后果,损害赔偿不会超过五千元。所谓严重后果,就是因为一方非法同居造成对方想不开跳楼、精神失常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以支持到最高限五万。
  现在准备离婚的一方不计后果的寻找婚外情、婚外恋的证据,包括找调查公司,花费不菲,不管他们能不能取得真正的证据,即使真正取得非法同居的证据在财产分割上没有一点关系。花掉一万左右调查费用,得到的,也只是知道了老公究竟是不是真的有了外遇。一般不鼓励当事人去调查,特别是花费用去调查,这样得不偿失。
  婚外情、婚外恋的证据,只有在一方是国家公务员或者有职位的人,才会逼使对方放弃财产,保住自己的职位。这时候才会有一定的作用。当然,证据的使用对象不是法院,而是党组织和纪委。
  
        第三大误区:法院判决后,还要到民政局拿离婚证。
  
  法院判决离婚或者调解离婚后,会收回结婚证,是不需要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是最高和终局的权利义务裁决,一旦生效,就解除了婚姻关系。以后需要再婚,凭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有的地方让法院开具一份离婚证明),就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第四大误区:办理离婚只能回户籍地办理。
  
  离婚分为二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如果双方或者被告方在深圳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只要有相关居住的证据,深圳的法院是可以管辖,并对离婚进行判决。只有协议离婚,也就是民政局办理离婚,必须要一方户籍地办理离婚登记.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致电或面询马培杰律师:法律帮助热线1350872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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